关于工程量超过15%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
关于工程量超过15%变化后综合单价调整的探讨
摘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发生工程量超过15%变化,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规定不明确,特对此探讨,试图对实际工作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工程量 15% 综合单价 调整
工程量偏差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偏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10.4.1 变更估价原则:(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当应予计量的已完合格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量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依据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工程量偏差中对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至于具体的调整方法:可参见公式
- 当Q1﹥1.15Q0时:S=1.15Q0X P0+(Q1-1.15Q0)X P1
2、当Q1﹤ 0.85Q0时:S=Q1X P1
式中:
S — 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0—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2— 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 —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 — 承包人相应项目的报价浮动率。
3、新综合单价P1的确定方法。一是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二是与招标控制价相联系,当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工程量偏差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可参考公式:
1)当Q1﹥1.15Q0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第四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 第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P2(1-L) P2 P2(1+15%)
第一种情况:若P0﹥ P2X (1+15%),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P2X (1+15%)
第二种情况:若P0≦ P2X (1+15%),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P2
第三种情况:若P2(1-L)﹤P0≦P2,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P2(1-L)
第四种情况:若0≦P0≦P2(1-L),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P2(1-L1)=P0
- 二种情况,大家都容易接受和理解;
第三种情况,按照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的原则,也比较容易接受和理解。
第四情况,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低于P2(1-L),远低于P2,施工单位做的越多,该项目亏损的越多,故承包人只愿意按投标价施工1.15 Q0的工程量,超出部分的工程量不愿意施工。在实际工程案例中经常发生这种情况。故建议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的综合单价按P1=P2(1-L)的方式确定较为合理。
2)当Q1﹤0.85Q0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第4种情况 第3种情况 第2 种情况 第1种情况
P2(1-L)(1-15%) P2(1-L) P2
第1种情况:若P0≧P2,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 P0,不能再调高。
第2种情况:若P2(1-L)﹤P0≦P2,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 P2
第3种情况:若P2(1-L)(1-15%)﹤P0≦P2(1-L),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 P2(1-L)
第4种情况:若P0﹤P2X(1-L)(1-15%),该类项目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1= P2X(1-L) (1-15%)
当然,P2作为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从理论上必须是合理的、准确的,如果P2失真,必须先进行修正后,再按以上的情况处理。
参考书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建设工程计价》(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2019年版)